14次播放 00:32
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
来源:盛天 法制现场 2025-11-08

猜你喜欢
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
00:32
经研究,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恢复执行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》(郑政通〔2017〕42号)有关规定。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为过渡期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纠正,不予处罚;自2025年11月17日起,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行为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法制现场
2025-11-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