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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,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。根据《公告》,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起征点标准如下:(一)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,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。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,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。(二)按次纳税的,起征点为每次(日)销售额1000元。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,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。《公告》一个重大变化,是将此前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最高500元提高至1000元。另外,起征点规则变化很大,以前适用对象仅限于个人,现在扩大到“小规模纳税人”,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。上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无疑对个人等是一个重大利好。比如专家学者给高校、企业授课的劳务费,每次或每天低于1000元,将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