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档主(老板、股东)。 开设赌场罪主犯,会追究刑事责任。一般以赌资或者查证的“抽头”作为判刑的主要依据。赌资通常由当场扣押的现金、现金转账和庄家资金等构成。 2、庄家 一些庄家既不是赌场的经营人、投资人,也不是受雇从事管理赌场的人员,也没有抽头渔利,纯粹是一名赌客,通过与其他赌客之间的对赌从而获利或亏损,并没有优先于其他赌客的身份。所以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。 3、放波(放贷) 在赌场内向赌客借贷,这种情形属于事前或事中通谋,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,系从犯,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但是刑事责任一般都不重。